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76號、98年度執字第2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與2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10.08│97.10.07│97.10.0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063號│偵字第3063號│字第99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537│98年度訴字第537│98年度訴字第3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26│98.06.26│98.04.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37│98年度訴字第537│98年度上訴字第││││號│號│2904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03│98.08.03│98.09.1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93號│字第2793號│字第2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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