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債權人 林君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育昌 、 林秉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