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賴怡任 相對人帷享科技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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