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債權人育仁藝術林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大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迄日為何?因請求標的起迄日(106年4月至107年2月)與請求原因事實(106年1月至107年3月)與管理費未繳名冊之未繳月份(106年4月至107年3月)三者不一致。㈡利息起算日自「起訴書送達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全部之影本。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㈤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