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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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049號
聲請人 陳文昭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