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40號聲請人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敏 訴訟代理人 呂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欣志傳播事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101年1月31日│70,000元│BA0000000│││ 司簡梅子 │基隆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