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鄭心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9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1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約定(見卷第8、10、27、30頁),關於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依上開約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0年9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5年8月23日止累計尚欠新臺幣(下同)18,801元未給付(包括消費款16,365元、循環利息1,236元、其他費用1,20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1萬元,約定分48期攤還,
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至95年6月23日止,除清償期款外,尚餘222,613元未給付(包括本金222,412元、違約金201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222,412元自9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於92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33萬元,約定自92年4月18日
起至96年4月1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1月1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696,746元(包括借款329,838元、利息366,218元、其他費用69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329,838元自10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92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自92年1月29日
起至97年1月2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款至101年1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42,322元(包括借款226,389元、利息97,427元、其他費用18,506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226,389元自10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之利息。為此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現金卡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信用卡理債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消費類帳務明細為證(見卷第7至3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現金卡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