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4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美蓮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54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張美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張美蓮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長期服用抗憂鬱藥物,常常失眠、精神不佳、記憶力減退,心情也掉到谷底。抗告人知道不應該犯錯,並因此深感不安、慚愧與後悔,更常做惡夢。請求法官原諒抗告人,抗告人會好好去看醫生,並痛改前非云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4條第1項後段規定,緩刑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三、經查:
(一)抗告人前於民國97年11月17日19時20分許,在臺北市○○路○○街○○○號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福德分店內,趁店員 紀家興 不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竊取陳列架上之膚蕊頂級保濕泡沫顏乳1瓶、OLAY新生高效緊緻精華露1瓶及OLAY新生醒活煥膚霜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2,310元)得手;嗣又另於同日19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屈臣氏公司忠五分店內,趁店員 劉雅琪 不注意之際,竊取陳列架上之NEXCARE3M膚色膠帶1捲及法國 黎得芳 曲線窈窕纖體凝膠精華1瓶(價值共計575元),因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劉雅琪發覺,欲上前詢問,抗告人旋即逃逸,嗣經劉雅琪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揭犯罪事實,經原審法院以抗告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計2罪,於100年1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3573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同年2月22日確定並開始起算其緩刑期間。詎抗告人於上揭判決確定前之100年1月24日,在臺北市○○區○○街○○○號全聯福利社,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陳列架上之OLAY面膜1盒、染髮劑1盒、保濕美容液1瓶、黑人牙膏2條得手,再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同法院於100年3月17日以100年簡字第81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4月15日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上開案卷及判決影本可稽。從而,本件抗告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觀諸抗告人上揭3次竊盜犯罪事實,均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動手竊取店家置於陳列架上之商品,且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抗告人於前案判決判處罪刑後,未知悔悟,間隔僅約1週之時間,旋再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顯見前案判決之緩刑宣告對抗告人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以抗告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事由,聲請原審裁定撤銷抗告人之緩刑宣告,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抗告人雖辯稱其長期服用抗憂鬱藥物,記憶力減退,睡眠、精神狀態以及心情均不佳,其已知錯並對犯行感到後悔,會好好就醫並改過云云。惟核抗告人前述竊盜犯行,其所竊取之財物均為護膚美容及生活用品,顯見抗告人對行竊標的,均有所過濾選擇,絕非在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所減低之情況下所為,至抗告人敘及其已知錯並對犯行感到後悔,會好好就醫並改過,尚難憑以認定原緩刑宣告對抗告人已足生警惕懲戒之預期效果,抗告人執此作為抗告理由,洵無可採。
(二)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抗告人之緩刑宣告,固非無見。惟本件抗告人係該當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撤銷緩刑事由,原審依同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以抗告人係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裁定撤銷抗告人之緩刑宣告,其法條之適用,自有違誤。且原裁定僅於理由欄略述其核抗告人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對於本件何以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對抗告人執行刑罰之必要,未有任何具體理由說明。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固無理由,惟原裁定既有上開理由不備及適用法條錯誤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准予檢察官撤銷抗告人緩刑宣告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6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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