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
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高雄市○○區○○
里○○○村0號,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 爰依 職權移送
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