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合計刑期9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簡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乃於105年9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5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2月21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3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