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正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正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正全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另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以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係以用路人及往來公眾等
交通參與者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抽象危險,是其犯罪型態、罪質、法益均屬相同,且犯罪日期相隔僅1日,可見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並無不同,足認其犯數罪對法益侵害相互間獨立性薄弱,加重效應非高。準此足認,本件不宜對受刑人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佐以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案件於監獄中教化、矯正之成績,其責任分數減少幅度增加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110年10月21日花監教決字第11011009290號函所附受刑人成績記分總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是其在監處遇結果尚無不良之表現,可徵其刑罰感受力尚可,無以較長執行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併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暨依上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考受刑人訊問時希望可以減1個月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3至5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之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均得易科
罰金,附表所示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故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就該罰金部分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慧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9日109年12月20日(聲請書記載109年12月19日,應予更正)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884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8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2號110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6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2號110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4號確定日期110年4月6日110年8月13日備註受刑人已於110年8月18日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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