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湘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湘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湘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6年8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325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3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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