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75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尤志田 相對人 簡國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訴字第503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並於102年10月14日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一審卷內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9,412元。本院於102年11月20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萬9,706元(計算式:39,412x0.5=19,70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