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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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5024號原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李學堯 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以本院83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89年1月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上開83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事件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已無停止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淑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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