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4號

聲請人 張師誠

代理人 張金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8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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