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告 王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對原告公開道歉,為非財產權之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民事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