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請人 范揚材 即范 鄧五妹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6907-7

664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4680-7

95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8762-7

199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55555-0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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