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6-NX-0056907-7
664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4680-7
95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18762-7
199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55555-0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