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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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108年7月9日上午11時50分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