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泉選任辯護人張益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范復興 選任辯護人 李善植 律師
朱清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三行所載「又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又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李英泉部分所載「又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固未記載累犯,惟原判決之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㈤有已有論及累犯並記載之,是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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