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羅李汝珠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