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17號聲請人 林謝勤 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謝宗憲 利害關係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選定南投縣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人謝宗憲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南投縣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人謝宗憲之輔助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經查,依本院所為前揭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欄內記載,本院係依職權為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之諭知,並選定南投縣政府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惟前揭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張馨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