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係設於高雄市○○區○○路○○○號新盛影視社之負責人,竟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在高雄市擅自重製學者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影帶「家有囍事」「拂曉出擊」「光頭 艷姬 VS少年大兄」「報告班長」「英雄赤女之當今霸」,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出租與其影視社之不特定客戶觀賞,嗣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十一時十四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擅自重製之上開錄影帶各二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