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淨重各為壹壹伍點貳零公克、壹點壹伍公克、零點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壹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十許及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許,連續三次在高雄縣美濃鎮及大寮鄉等附近,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而移送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後淨重各為壹壹伍點貳零公克、壹點壹伍公克、零點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壹點柒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宣告沒收。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係被告甲○○於涉嫌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所隨案移送之扣押物,現該案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其經施以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八號、第六六七號),而本件扣查之毒品其成分各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情,並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三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九一0六─四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應各屬第一、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是本件之聲請宣告沒收乃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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