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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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告 黃曾 送英

黃錦財

張育仁

黃心慈

林泉煇

黃金嬌

黃金蘭

張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黃潤淼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黃曾送英 應將附表一所示遺產於105年3月2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張育瑄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1,891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405,351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891元;又原告聲明第2項與聲明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被繼承人黃潤淼之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是本件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891元。另原告聲明第3項係代位被告張育瑄請求被繼承人黃潤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按附表三所示應繼承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張育瑄起訴,張育瑄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二所示為335,675元。而聲明第1、2項與第3項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687,566元(計算式:351,891元+335,675元=68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被告張育瑄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文發路833巷37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50,900元

1/1

1/12

29,242元

2

文山里12鄰21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9,700元

1/3

269元

3

文山段230地號土地

6,900

416

1/15

15,947元

4

文山段384地號土地

9,000

176

1/1

132,000元

5

文山段386地號土地

4,600

198

1/3

25,300元

6

文山段386-2地號土地

4,600

354

1/1

135,700元

7

文新段64地號土地

3,000

806

1/15

13,433元

合計

351,891元

附表二: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張育瑄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文發路833巷37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50,900元

1/1

1/12

29,242元

2

文山段384地號土地

9,000

176

1/1

132,000元

3

文山段386地號土地

4,600

198

1/3

25,300元

4

文山段386-2地號土地

4,600

354

1/1

135,700元

5

文新段64地號土地

3,000

806

1/15

13,433元

合計

335,675元

附表三: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張育瑄

1/12

2

張育仁

1/12

3

黃曾送英

1/6

4

黃錦財

1/6

5

黃金嬌

1/6

6

黃金蘭

1/6

7

林泉煇

1/12

8

黃心慈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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