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告 陳宥錡

謝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盧湧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交易字第297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92號判決上訴駁回。依上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為附帶民事請求仍應徵裁判費,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10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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