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94號
債權人宏巨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黃金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婷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謝黃金鶴現為宏巨國際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巷0弄00號)。
㈢提出債務人「簡婷葳(住:臺中市○○區○○路○○○巷0弄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