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劉育慧 即彭 劉秀桃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然實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彭慶穩 之遺產,惟原告僅列被繼承人彭慶穩所遺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標的,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下稱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人彭慶穩遺產資料,依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覆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彭慶穩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即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應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