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凌焜益 訴訟代理人 洪杰 律師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葉信宏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柏霖 被上訴人 任嗣一
李筱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