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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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874號聲請人 高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慧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附表中關於票號CH0000000本票「提示日108年10月15
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即「108年11月11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㈢提出相對人蘇慧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相對人最新姓名,若相對人現籍設戶政事務所,併予補正狀中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