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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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7號原告 曾忠証 訴訟代理人 許嘉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佳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5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