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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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