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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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新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為調查租金請求有無理由,並訊問證人 蘇金龍 ),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