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白光華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