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ОО
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
十一日十六時許,在南投縣南崗工業區飲用米酒頭一杯後,駕車肇事,經送醫抽
血檢測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為一二七mg/dl(經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0˙六
四mg/l,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一節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
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