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3月7日向原告申請持用
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款繳付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償或
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循環信用利息。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結帳
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詎被告
迄至97年12月23日止,共積欠簽帳消費款新台幣(下同)
49272元及其中47484元自97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辯以
:
(一)被告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而無法負擔,原告所
請求每月加計違約金,對被告吃緊的財務狀況而言無疑是
雪上加霜,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覆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
院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望法院能裁
予以減免。
(二)被告因不善理財,且經濟大環境影響而收入不佳,為維持
家計而不慎以卡養卡,導致高額利息及違約金越滾越多,
導致積欠各家銀行信用卡債務。龐大的萋務壓力,令人無
法喘息。唯被告目前致力於工作,目的為求早日解決債務
問題。若造成原告銀行的困擾,被告深感抱歉。盼原告銀
行能夠給予通融,俟原告收入增加,還款能力提升後,再
償還所欠款項。
(三)被告未有逃避債務問題之意圖,僅因還款能力有限無法達
到清償原告銀行所提出之高額還款要求,已超出被告每月
可負擔之金額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帳務明細等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對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及積欠金額各節均不爭執,僅辯稱:無能力清償,盼原告
能夠給予通融,俟原告收入增加,還款能力提升後,再償還
所欠款項云云。經查:被告延緩清償之請求,已為原告當庭
拒絕,被告仍應依前揭約定還款。至被告另請求減免違約金
部分,本件原告並未請求違約金,無從酌減,併予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