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3月7日向原告申請持用
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款繳付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償或
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循環信用利息。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結帳
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詎被告
迄至97年12月23日止,共積欠簽帳消費款新台幣(下同)
49272元及其中47484元自97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辯以

(一)被告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而無法負擔,原告所
請求每月加計違約金,對被告吃緊的財務狀況而言無疑是
雪上加霜,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覆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
院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望法院能裁
予以減免。
(二)被告因不善理財,且經濟大環境影響而收入不佳,為維持
家計而不慎以卡養卡,導致高額利息及違約金越滾越多,
導致積欠各家銀行信用卡債務。龐大的萋務壓力,令人無
法喘息。唯被告目前致力於工作,目的為求早日解決債務
問題。若造成原告銀行的困擾,被告深感抱歉。盼原告銀
行能夠給予通融,俟原告收入增加,還款能力提升後,再
償還所欠款項。
(三)被告未有逃避債務問題之意圖,僅因還款能力有限無法達
到清償原告銀行所提出之高額還款要求,已超出被告每月
可負擔之金額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帳務明細等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對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及積欠金額各節均不爭執,僅辯稱:無能力清償,盼原告
能夠給予通融,俟原告收入增加,還款能力提升後,再償還
所欠款項云云。經查:被告延緩清償之請求,已為原告當庭
拒絕,被告仍應依前揭約定還款。至被告另請求減免違約金
部分,本件原告並未請求違約金,無從酌減,併予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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