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
相 對 人  沈怡君 即私立聖家教養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怡君即私立聖家教養院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沈怡君即私立聖家教養院間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
助為由,提出該分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
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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