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應有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黃振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振和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移轉不動產應有部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777萬9,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萬7,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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