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50號聲請人 廖伯寅 代理人 劉建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5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0│1│5000││││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