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78號上訴人 王碧霞 被上訴人 歐陽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