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35號上訴人松安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峯 被上訴人 陳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