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 賴坤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文鳳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2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