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9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壢監裁字第裁53—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之車牌號碼「RU─6752號」應更正為「KU─675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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