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群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汪智陽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夏施┌──────────────────────────────────────────────────────┐│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95年9月11日│169,929元│FA○一八四七三││││ 司高國安 ││││○││├─┼─────────┼─────────┼───────────┼────────┼────────┼──┤│02│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95年8月10日│396,502元│FA○一八四七二││││司高國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