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六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書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范清銘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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