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福隆具保人許峻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峻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福隆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許峻豪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件附卷可稽,惟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縱具保人現在監執行中,然其係於103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前開執行通知已據合法送達,自生送達效力,此有具保人之在監押紀錄查詢附卷可佐,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應與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