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大為 被告 翁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號,有戶籍資料查詢表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