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調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調字第415號

聲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維修 間給付月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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