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調字第415號
聲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維修 間給付月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