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德誠 、 楊宜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