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德誠楊宜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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