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08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莊淑真
許彰祐
許婷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隆吉 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玖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隆吉之賸餘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