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26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小平